按照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取社会风险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我局决定。
上述违法现实,有振江股份相关通知布告、证券账户材料、证券买卖流水等证明,脚以认定。其配头多次买卖“振江股份”的行为,导致董冰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形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买卖行为。
2023年6月5日至2024年2月21日,董冰母亲王某华节制并操做本人海通证券账户以及董冰父亲董某臣的海通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振江股份”44,200股,累计卖出“振江股份”36,500股。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7月10日董冰配头向某彬节制并操做本人国泰君安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振江股份”10,000股。自2023年6月5日至2024年2月21日期间,王某华、向某彬多次买卖“振江股份”,区间内违规成交股数为36,500股,违规买卖金额为1,222,966。00元。
董冰,2023年6月5日至2024年7月8日担任江苏振江新能源配备股份无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江股份)监事。
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相关,我局对董冰短线买卖“振江股份”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询拜访,并依法向当事人奉告了做出行政惩罚的现实、来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当事人未提出陈述、本案现已查询拜访、打点终结。